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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意
发布时间:2025-06-08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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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农村大多数公共设施建设比较落后,农村住户对水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大量生活污水以及畜禽养殖污水、家庭作坊式小型企业污水等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直接排放池塘、沟渠、湖泊、水库、江河,导致农村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现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缺乏专门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和限制数据,目前的城镇排放标准并不适用于农村。因此,有必要出台专门针对吉林省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近日,由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长春工程学院、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起草的吉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形成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在全省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各界可积极参与,并于2019年10月18日前反馈具体的修改意见或建议。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包括控制因子和排放限值)、水污染物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该项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由于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中污染物种类和浓度、排放量存在较大差异,对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运行要求不同,排水对水环境影响不同,从而管理要求也会有所不同。畜禽养殖废水属于高浓度有机废水,排放量较大,需单独处理。因此,本标准不适用于混有工业废水或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

  值得注意的是,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排放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水污染监测分析方法参见下表:

  关于标准的监督与实施,本标准实施后,新发布的国家、行业或吉林省排放标准中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新标准相关要求执行。对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水环境容量较小的区域,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实际需求,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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